上周,福建省厦门市工商红盾信息网公示了4件案件,其中首次公示了一件传销案件。该案处罚决定书载明,当事人蒋某于2015年6月交纳69800元,加入打着“自愿连锁经营”旗号的传销组织,并取得“业务员”级别。至7月22日案发,当事人未发展下线,无违法所得。
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认为,“自愿连锁经营”组织未从事任何实体经营项目,而是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的方式牟取利益,其运作行为属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二条规定的传销行为。该局认为,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七条第(三)项规定的传销行为。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,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传销违法行为,并对其罚款1500元。